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开发区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向本开发区住房困难家庭,开发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在开发区工作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开发区纳税的企业务工,但户籍不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务工人员。
第四条 公租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开发区公租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社会事业局负责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工作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管理具体工作,公安(交警)、金融、税务、社保、公积金、工商、房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审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和实施机构,履行政府住房资产管理和对住房保障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开发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公租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公租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配建、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房源管理制度。公租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开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
公租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总体上以40~50平方米左右为主,多层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的控制在66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 新建公租房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商业店铺,不计入公租房建设成本,用于出租出售。采用划拨地建设的公租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收益,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所有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开发区争取到的市级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四)公租房建设融资款;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配建、回购公租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公租房;
(三)公租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公租房建设融资本息。
公租房建设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公租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户籍在开发区,在开发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在开发区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公租房。租赁期限为三年。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结合本开发区实际,适时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保障开发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干部、职工和在工业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资产20万元以下(申请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公租房为人均可支配收入55%、资产5万元以下且不得有私家车辆)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具体情况,对准入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在宁德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等乡镇政府所在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除特殊情况外,如:大病就医转让行为等);
(二)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四)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法定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相关家庭关系证明;
(三)家庭成员资产及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连续缴交宁德市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缴费证明(该证明提交之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须连续缴交,未继续缴交或中断补缴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六)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
第十九条 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有开发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业企业统一向开发区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责对工业企业申请人员情况进行核实。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后受理时限5日。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报社区管理中心。
(二)初审。社区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后,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业园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初审时限30日。
(三)复审。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公积金缴交情况,并将复审意见提交社会事业局。复审时限15日。
(四)联审。社会事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后,分别提请宁德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税务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拥有车辆、收入和资产信息,出具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并将证明提交社会事业局。联审时限20日。
(五)汇总。社会事业局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定证明后,汇总联审意见,并出具收入和资产证明,提交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时限10日。
(六)复核认定。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收入和资产证明后,在15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复核认定时限22日。
(七)公开配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租选房活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并邀请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社区代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配租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公布。
第二十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具有法定监护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四)从事本行业工作连续工龄在五周年及五周年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已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认定文件的;
(五)经管委会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特殊贡献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的,已出具有效认定文件的;
(六)连续在边远乡村工作十年以上的无房教师家庭(户籍在东侨开发区的区域内均可申请),已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认定文件的;
(七)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八)在本开发区工作的获得国家、省、市优秀人才奖励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等;
(九)对于租用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在房源充足情况下企业可作为公租房申请对象,经管委会批复后,提供部分房源供企业自行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租住,企业应将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申请材料按相关程序报至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对审核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自行退出已提供的房源,且不得再以重新更换名单进行申请(申请人在宁德市区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缴交时限可适当放宽,证明提交之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须连续缴交,未继续缴交或中断补缴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以上证明应提交的原件,须在申请时限内有效;所有证件、证书或合同应提交复印件,由原发证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对原件后盖章确认。第七、八款,所述的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二条 居住在已退的侨房等待落实政策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予以单列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本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80%以下。
租用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申请的公租房在未正式分配之前按市场租金收取。
具体的按开发区财政局制定的《福建省东侨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取得公租房租赁资格的,未在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放弃当次租赁资格。
承租公租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性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开发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付公租房建设融资本息、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公租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公租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公租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复查。由开发区社区居委会或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对公租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租房合同管理,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公司等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将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公租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租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清退收回房源。
公租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 公租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资产)、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房型,可持申请材料向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在公租房交房后90日内退出其原有租赁的优惠政策住房,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公租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公租房。退出的公租房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收。
第三十五条 承租公租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申报。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公租房。
合同期满仍符合条件并要求续租的,应在合同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公租房的资格,并记入其相关个人信用诚信体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公租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租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二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公租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逾期二个月后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公租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视情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审核及管理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租赁公租房,未能安排实物配租的,可持租房协议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